一、概述 **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为了建立我国的**产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于1991年发布《国家**产业开发区**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 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召开科技大会之后,根据 新的形势要求,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二、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